案例:原告陈某某原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2017年4月26日,因投靠子女,原告将户口迁入某市某区联××泥组。在该组无承包地。2017年5月3日,被告某区政府发布了[2017]第00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了红线范围内联××泥组的土地和房屋。经征收部门确认,原告不具有联××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安置和补偿,未将原告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货币安置;(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以父母投靠子女的形式将户籍迁入联××泥组,在该组没有承包地,没有房屋和宅基地,其生产生活不依赖黄泥组的土地。陈某某不能仅因户籍变动而取得黄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某区政府未将其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的做法并无不妥。
综上,原告陈某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仅户籍迁入农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该类人员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该类人已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如以上案例所述,当事人随子女将户籍迁入到农村,但生产、生活不依赖迁入的土地,所以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