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忠律师亲办案例
原审人民法院院庭长承办的错案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郑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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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案例一:去年,有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后以维持原判而告终。此案之所以维持原判,并非案件没有错误,而是错误改判一审判决的审判员是该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说出了他们的顾虑,这样的案件如果指令再审,下面的法官不敢改判他们主管院长的案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本案应当由本院提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要求,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指令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二:前年,有一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合同纠纷案件,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终以维持原判而告终。此案指令到原审人民法院以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决定依法改判,得知此消息以后,原来主审这个案件的副院长出来阻止改判,与审判人员发生冲突,最后这个副院长竟然动手打人,最后虽然这个审判人员做了相关的记录,但最终不得不维持了原判。当事人从法官那里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以后,将法官的话录音以后举报了纪委,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由此引发的问题:原审人民法院领导判决的错案应不应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领导错判的案件未明确列入应当提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二百零七条)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两个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是符合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的。该规定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上述两个案件应当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只符合第六种情形,但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往往难以被适用。尽管我们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但仍然被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从未引起重视

自2022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了。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并不是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但似乎从来没人注意到,裁定再审的案件除了本院提审的、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以外,还有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我们在再审实务中从来没有看到过哪个案件是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

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法院的规定已经包括了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释(2015)7号并未提到指令其他法院再审的情形。

  我从事再审法律服务十多年来,从未看见一个案件是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事实上像我们这个案例,即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提审,也应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审理的案件应当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一,为了充分发挥再审的纠错职能,我强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哪些案件应当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建议将原审人民法院院庭长审理的案件禁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而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对于应当提审的案件尽可能增加列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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