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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纠纷律师-如何界定诊疗活动的范围?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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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诊疗活动的范围?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诊疗活动的法律范围呢?(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一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按照医事法的基本理论,狭义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广义医疗行为,是指以治疗或非治疗为目的的医疗或辅助性医疗行为。具体包括:①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狭义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②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辅助孕妇生产等。③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临床实验目的为主,诊疗目的居于次要地位。④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实际上采用的是广义医疗行为的概念,除了包含诊疗、检查、用药、手术等常规性医疗行为(治疗性医疗行为),也包括医学类的美容、实验性医疗等非常规性的医疗行为。明确区分了诊疗行为与非诊疗行为(如单纯的医学告知、医院的管理行为等)。

(3)有些损害赔偿纠纷与诊疗行为并无关联。如医院管理上的疏忽

(如地面滑倒、破窗扎人等)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进行处理。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制:

一是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二是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是医生使用非医疗手段故意伤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四是非法行医致人伤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规定,而不适用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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