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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向儿子转款45万,被妻子告上法庭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2-28 15:58 浏览量:140

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吴女士于2006年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刘先生与吴女士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2016年3月至12月,丈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98笔共计45万元转到儿子的银行账户。2018年3月,妻子将丈夫和继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笔钱款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丈夫认为,转给儿子的钱是其婚前所持股权的分红及证券投资收益,“老子挣钱儿子花”天经地义,无需经过妻子同意。妻子则表明,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财产转给继子,丈夫还在2017年4月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这种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给儿子,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律师分析: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关键要看这笔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证劵市场的投资一般需要进行积极的管理操作,丈夫转给儿子的45万即使是丈夫婚前所持股权的分红及证券投资收益所得,由于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上述法律规定,丈夫转给儿子的4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妻子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丈夫名下证券账户的开户时间是在婚后一年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证劵市场上有频繁交易。丈夫主张该笔钱款系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夫妻双方并没有对本案争议财产作另行书面约定,故该笔钱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私自向儿子转钱45万元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鉴于夫妻两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分割时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判决丈夫给付妻子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22.5万元。

丈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案例索引:(2020)桂02民终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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