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龙君律师主页
袁龙君律师袁龙君律师
185-7676-3204
留言咨询
袁龙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来源:袁龙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量:269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以上内容由袁龙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龙君律师咨询。
袁龙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43好评数9
  • 咨询解答快
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凤凰新世界金龙大厦1号楼二单元四楼404室
185-7676-320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龙君
  • 执业律所: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7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5-7676-3204
  • 地  址:
    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凤凰新世界金龙大厦1号楼二单元四楼4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