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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邝某某复议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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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18 年 4 月 3 日,委托人邝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递交了《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国土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 年 4 月 28 日,市国土向委托人邮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委托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委托人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收到该份材料。2018年 5 月 19 日,委托人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决定要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3

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 2018年 4 月 4 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故应以 2018 年 4 月 4 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已经超过上述规定15 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亦无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超期,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关于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信息与申请内容不一致,且被申请人并无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对申请人中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有何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说明,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明显不当。

           决定结果: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启动后续维权程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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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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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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