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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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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很大的法律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财产。在《民法典》规定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管是处置财产还是修缮,都存在很大不同。

  关于离婚后双方对于房屋的共有类型应当属于哪个,学界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共有。夫妻之间虽然没有了婚姻关系,但是对于物权的变动是不存在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共同共有的情形,夫妻之间关于房屋共有的情形也是有迹可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因为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夫妻关系,二人的共有的前提不复存在,唇亡齿寒。故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笔者认为该观点仅仅把法律规则片面看待,没有重视民法之作用。

  笔者相较与更偏向第一种意见。法律中的公示生效主义是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在房产登记部门上是有公信力的,没有其他的生效判决,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夫妻双方去变动登记,是无法对抗房屋登记部门上登记情况的。法律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主观解释,在不能确定证明判决的情况下往往需要法官发挥自由心证,利用法律中的原则办案,又不能太过重视原则而忽视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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