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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体意外险中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赔付?
来源:李健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9
浏览量:264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建工团体意外险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与责任保险的性质不同。《保险法》六十五条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我们熟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例,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投保交强险,将未来可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依据法律和保险条款确定。

    与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意外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建工团体意外险为例,A型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评定达到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以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举例:如某建筑公司投保建工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60万元,小张因施工造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60万元×10%=6万元,即使6万元不足弥补小张因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工团体意外险的保额并不当然是个案中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也并非依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计算。建议在投保该类险种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因理赔无法达到预期而增加企业运营负担。(作者: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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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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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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