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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9
浏览量:391

【海南律师案例】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秀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0105民初XXXX号

    原告:梁XX

    被告:刘XX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张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张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月4日、2 0 2 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首先,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签订此合同的前提条件为XX宾馆由原告经营;其次,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也仅是约定“XX宾馆能存在’’,事实上各方所指认的XX宾馆至今仍存续;再次,虽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XX宾馆由原告经营,但该约定并未得到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述其已取得XX宾馆的经营权;最后,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案外人XX发出通知时就已知晓XX宾馆已经出租给他人的事实,其仍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其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刘XX允诺将XX宾馆交由其经营,欺诈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应予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撤销权已消灭,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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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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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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