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房产归属评析
来源:刁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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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时男方家庭具备的“三大件”从上世纪80-90年代的冰箱、彩电、洗衣机到2000年以后“三大件”发生质变,升级为票子(彩礼)、汽车和房子。由于房产取得的多元化,离婚时分割房产发生纠纷,房产归属争议很大,若不细致研究,难以判断。笔者就司法实践几个典型的离婚房产纠纷例子,做一些浅析分享给大家。

 一、结婚前一方全资的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双方离婚时,女方认为房屋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并在装修时出了一点钱,认为是双方共同财产。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购房款在婚前男方父母和男方全款购买,婚后女方出了部分装修款,也不能改变房屋产权的性质。装修款可以通过评估折价给女方补偿。法院处理是公正的。

二、男方全资购房登记在女方方名下,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了。

1、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双方分手女方主张房屋其单独所有或共有的,认为男方赠与,法院一般不会认可的。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由于限购等因素,无法登记在自己名下,才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最终会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已结婚,尽管房产证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男方出资就认定为男方财产,也不能因为登记在女方名下而认定为女方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对份额约定的协议,法院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均分房产的判决。

三、      一方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在实务

中争议也很多,有的双方签订一个协议,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所有,也有协议借女方名字,产权与女方无关。法院在实际案例处理的时候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签了双方的名字,离婚时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果有协议按照固定的份额来判决,法院按照约定来判决。

四、      婚后全款购买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儿女名下的,应该属于

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公婆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媳妇名下的)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      婚后使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该属于个人财产,需

要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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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刁乃峰
  • 执业律所: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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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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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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