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笑囡律师主页
田笑囡律师田笑囡律师
155-0660-9909
留言咨询
田笑囡律师亲办案例
恋人分手后,高额赠与是否能要回来
来源:田笑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274

      在恋爱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本来是常事,但一旦二人分手,曾经为了加深感情的礼物,就可能成为双方扯皮的因素。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可以把恋爱中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或女方主动赠送给男方的一些小礼物、小红包的行为,视作双方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但这种合同属于“无附加条件合同”。

      所谓无附加条件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你愿意给、她愿意要,合同行为已经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赠与而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即便两个人最后分手,这些小礼物、小红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关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在恋爱中,男孩赠与女孩的一部分钱财是以促成二人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最终二人没有结婚,也就不满足赠与的条件,所以这部分金钱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赠与与有条件的赠与呢?在实际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额大小来判断。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小额的礼物、金钱一般视作赠与,但是大额的礼物和金钱(比如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就可以被理解为有条件的赠与,是要返还的。


以上内容由田笑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笑囡律师咨询。
田笑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7好评数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山海天泰商务中心10层1017室
155-0660-990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笑囡
  • 执业律所: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咨询电话:
    155-0660-9909
  • 地  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山海天泰商务中心10层10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