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不健康“的婚姻(二)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156

民法典支持这一“撤销权”,并不是空穴来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便明确规定了,对于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立法和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重申婚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是为了保护各方对重大信息知情权,避免因为一方的故意隐瞒行为,让另一方缔结婚姻行为造成误解,进而构成精神的创伤和财产上的损失,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支持原告李某,还因为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考虑。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婚姻家庭编中,还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些都是对无过错者的立法保护。
 
  回看这起事件,被告江某在与原告李某的交往过程中,从订婚、同居、怀孕到登记结婚,始终将对方“蒙在鼓里”,直到“生米煮成熟饭”。不错,患上艾滋病服药,传染率在降低,但并不是零感染,对发生性关系的另一方,这是非常现实的危险。不是说,患有艾滋病就不能结婚,而是患有烈性传染病,理应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将实情告知对方,维护对方的重大知情权。对于被告江某,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包括婚姻被撤销等在内的不利后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院秉持民法精神,以婚姻一方隐瞒重大病情为由撤销婚姻关系,这既是无过错者的有力救济,也是对知情权的依法维护。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还将更加广泛而深刻。


以上内容由曹乐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乐维律师咨询。
曹乐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000好评数88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