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可律师亲办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
来源:尚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1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答:《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过,《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以上内容由尚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尚可律师咨询。
尚可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750好评数4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尚可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7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