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245

 一、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骗奸”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概念,“骗奸”也并非一概构成强奸罪,只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骗奸”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那么,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例如,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后并没有帮找工作,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还如,男方冒充丈夫或医生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又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对于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的情况,由于女方系因出于获得工作机会的目的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但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其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因此,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类似的情形比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并不是对方是导演,妇女就有义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尽管存在欺骗的因素,但这种“骗”仅仅是为了满足妇女的虚荣心要求,妇女也仅是对发生性关系对象的职业产生错误认识,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误解,故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在此情形下,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存在女方被欺骗的情况,由于女方对行为性质并无产生误解,因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奸”的行为以强奸罪认定的,主要有行为人假冒丈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情形。这些情形之所以以强奸罪认定,主要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了误解(在假冒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认为是在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误以为是一种合法的性关系;在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治疗方法;在利用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仙神要求的合理行为等),以致不知反抗。

  二、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一般的强奸案中,由于行为人系普通公民,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往往考虑双方的关系、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情状,以及事发后女方的态度等因素。但当行为人系受公众关注度高的公众人物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时,还应重点审查女方是否主要基于名利诱惑等因素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防止将那些实际上并不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以强奸罪认定。因此,对于这类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更为谨慎。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在现在或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或损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因此,“胁迫”的实质是迫使被害人在其既有利益与性自由之间作出取舍,其后果是对被害人的既有利益造成了侵害,使被害人的现状更加糟糕。男方利用其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表示如不发生关系就不为女方提供帮助的行为,只是让女方在流量、资本、学术资源等当前不具备的利益的获取与否之间作出选择,并没有对女方的既有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女方不获取上述利益,其现状也并不会比当前更为糟糕。于女方而言,获取这些利益仅仅属于“锦上添花”而非“趁火打劫”。因此,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并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胁迫”。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在娱乐圈有流量和资本、在学术界拥有在学术领域发表期刊文章的权力)的男方,以如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为女方提供帮助相“威胁”的情形,不属于强奸罪的“胁迫”,即使因此发生了性关系也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陈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畅律师咨询。
陈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062好评数60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