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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的处理方式(二)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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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率撤销婚姻关系举要
 
  草率撤销婚姻主要表现为在撤销程序和实质标准适用上均采取草率态度,不依法办事,突破法律底线,违法撤销婚姻。即在程序上不经司法审判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方式撤销,甚至任何机关都可以建议或指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任何人第三人都可以要求或诉请民政机关撤销他人婚姻。在实质标准上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要件被抛入云霄,民法典和其他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规定如同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任意扩大无效婚姻范围,使大量不符合撤销标准的有效婚姻被撤销。
 
  (一)不经司法审判采取行政方式撤销
 
  婚姻关系不仅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谓大道至简,对此毋容置疑,亦无需赘述。那么,婚姻关系有效与无效或成立与不成立,自然应通过司法程序即民事程序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但在我国,对如此重要的民事婚姻关系,却不通过司法程序审判,直接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方式予以撤销。
 
  而且行政方式撤销婚姻也十分混乱,诸如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民政机关根据其他机关的建议撤销;民政机关自行撤销;等等。行政方式是目前撤销婚姻最草率的一种方式,在程序上越俎代庖,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在实质上抛弃无效婚姻法定要件,用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代替婚姻是否成立有效标准,把大量有效的程序瑕疵婚姻作为无效婚姻予以撤销。
 
  这种方式看似合法,实则缺乏法律根据。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民政机关也不应有其职能与权力,法院怎么能如此判决,岂不是强人所难。这种行政判决,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是一种没有效率或效果的判决,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后,还可能滋生新的行政诉讼,导致恶性循环。可惜,人们对这类判决都习以为常,以致类似判决屡见不鲜。
 
  民政机关只能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婚姻效力的认定,更正婚姻登记信息或注销婚姻登记,而不能自行撤销婚姻。
 
  (二)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并按照错误标准撤销婚姻
 
  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撤销结婚证、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等。这种诉讼的目的和判决结果只有一个,即否定婚姻效力。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方式,其结果都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不存在不可能婚姻登记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婚姻还存在或有效。因而,这类诉讼本质上是用行政诉讼审查和否定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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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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