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还能要加班费吗?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浏览量:13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属违法条款,因其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公司的劳动合同一般是针对多数的劳动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合同上的条款大部分是格式条款。由于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是无效的。因此,虽然钒钛科技的员工签订了这份申请书,但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自己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

但是那种没有单位组织签署申请书的情况下,被情势逼迫加班的又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自愿加班申请书从来不是问题,前两天一个刚刚结婚打算备孕的当事人咨询说主管开例会,为了鼓动大家努力奋斗,给大家讲了这么一个案例。分公司的市场总监为了产品的推广,挺着八个月的肚子还在一线敦促大家努力工作。孩子出生之后,尚未满月就亲临一线组织工作,并进行一项重大合同的订立,最终拿下订单得到了总部奖励。他的话语间透露出女人都这么努力,才能够得到高回报。在场的同事无不感到鼓舞,为之精神一震,我们才加了几天班而已,作为销售加班不是常态吗?不加班就没有额外的提成收入,那样的人不就是混日子的咸鱼吗?加班熬夜才是奋斗者该有的态度,不奋斗那里来的美好明天?不奋斗怎么赢得阶级跃层?然而,当事人回家之后却越想越不对劲,身为女职工不是有法律规定产假吗?休完产假再工作难道不行吗?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努力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可以上的法律都是单位强制安排的情形,那么女职工自己自愿的话,又该怎么办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可是重点就是法律是能规制单位强制加班,不能对自愿加班的人处罚,也不能对任由员工自愿加班的单位处罚。因此员工可以自行选择自愿加班还是按照单位给出的休假时间休假。如果单位强制加班的,员工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因为员工拒绝强制加班而辞退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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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陆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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