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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资深专业刑事律师史晓东-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112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如果想进行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开设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固定的场所费和服务费的,即使有人赌博,也不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很多赌博行为都是发生在已经开设的棋牌室内,很多赌博案件在案发时,棋牌室的经营者会被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这个时候要仔细分析棋牌室的经营者是仅仅收取固定的场所费用和服务费用的正常经营行为,还是明知有人参与赌博仍然对赌局进行抽水盈利的行为,如果是后者,棋牌室的经营者会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是如果仅仅是前者,那棋牌室的经营者就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无罪,可以经营无罪辩护。


2、抽头盈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未达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不是一个行为犯,开设赌场的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现行法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必须要达到抽头盈利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超过5万元,或者人数超过20人,如果数额不达上述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以做无罪辩护。


3、对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此类人员,如果领取正常或者较低工资、报酬,参与程度比较轻的,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律师在给这部分人做辩护时要尽量争取不予刑事处罚。


4、扑鱼机、游戏机或者事网络游戏是否具有赌博功能无法查清的,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可以无罪辩护。

现实生活中,很多线下的游戏厅会放置扑鱼机、游戏机等游戏设施,很多线上游戏网站也会有斗地主、麻将等网络游戏,这些游戏设施或者网络游戏是否具有赌博功能,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机关都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不能认定这些设施就是赌博工具,必须要由相应的专业机构对游戏设施或者网络游戏进行相应的鉴定,只有鉴定出具备赌博功能,才能认定构成犯罪,反之,犯罪不构成,应当做无罪辩护。


以上就是本律师整理的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的几个主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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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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