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新冠肺炎)防治罪案
一、基本案情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被告人钟某某无视社区防疫要求,隐瞒自己曾于2020年1月22日前往外省的事实,在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前往大型超市、茶楼等公共场所。同年2月4日,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确诊后,钟某某隐瞒自己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谎称期间一家四口均未外出,其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在当地政府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钟某某有过接触的人员主动向社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共排查并采取医学隔离的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故意隐瞒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其密切接触者中4人确诊,106人被医学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面对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各种措施,人民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负有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本案属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相关政府及卫生防疫机构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钟某某不仅在确诊前向所在社区隐瞒自己的疫区行程史,频繁出入公共场所,而且在确诊后仍然向相关疫情防控部门隐瞒自己确诊前的生活轨迹和接触史,给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困难。最终排查并采取医学隔离的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