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迟迟未清雪,业主小区摔成伤残,谁该担责?
作者:何纯莉 更新时间 : 2022-02-16 浏览量:99
物业迟迟未清雪,业主小区摔成伤残,谁该担责?
案例:
2020年2月,一场大雪过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又开启了“清雪模式”。时年81岁的牛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由于天气渐渐回暖,路面又经业主们多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这天上午,牛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遛弯散步,走着走着,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路面。经医院诊断,牛某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才出院回家,经司法鉴定,伤残达到十级。因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2021年9月,牛某将其起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物业承担80%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作为小区业主,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该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牛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物业公司投保的物业责任保险,牛某滑倒受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牛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是负责道路管理维护的责任人。
《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及相关场地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负有防范、及时排除、报告、救助职责,从而依法保障其服务范围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当然业主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