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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出问题,韩资“衣念公司”春节前被处罚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浏览量:42

事实概况

据报道,近日,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其明示的执行标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去年7月委托某服装企业加工了80件羽绒服,每件生产成本为75元。此后,该公司将这批羽绒服在北京市的两家商场上架,标价1598元,以7折出售。某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隶属韩国一集团,也是该国著名时装服装企业,1994年进入国内市场。

律师分析

一、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若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行政责任

如本文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此,行政机构对销售者的处罚包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若是因为以次充好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建议

作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要及时留存相关票据,防止因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若是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实发生时,可以及时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以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审慎查验产品质量,防止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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