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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咨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需要另行诉讼
来源:汪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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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离婚后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那离婚前的分居期间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吗?这个问题是本人在工作中经常会被问及的问题,一些当事人也会在离婚过程中向对方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这种诉求能够得到审判机构的支持吗?

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认为,这个诉求可以得到审判机构的支持,但是不能够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只能另案提诉讼讼要求对方支付,原因在于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个人,在离婚案外,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抚养费,而离婚案中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因而只能处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为此,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举例进行说明。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吴甲(现年24周岁,××××年××月××日出生)、长子吴乙(现年17周岁,×年×月×日出生)。自2009年8月起,原告李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两名子女由被告吴某独自抚养。被告吴某曾于×年×月×日诉讼离婚,后撤回诉讼。原告称有共同债务8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二、审判认为

原、被告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09年8月开始,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亦曾诉讼离婚,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分居期间,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现双方长女已经成年,对其抚养问题不需处理,双方长子尚未成年,继续由被告抚养适宜。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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