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企诉某中国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某外企认为某中国企业在其销售的商品及网页宣传上使用了该外企享有著作权的图案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和企业字号,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该外企还主张某自然人为某中国企业提供网站域名,与某企业构成共同侵权,于是将某中国企业及某自然人诉至法院。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即刻开展工作,制定诉讼策略、反驳某外企的主张。
争议焦点:
一、原告某外企是否对涉案图形享有著作权;二、被告是否存在被控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三、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四、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某自然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六、相关责任承担。
判决结果:
我们代理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案心得:
外企不能滥用知识产权,也不能随意扩大诉讼的范围。对于在他们本国都得不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中国不应该对其提供保护。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知名商品”方面,法院应该坚持外企与中国的企业一个标准,不应该增加中国企业的举证难度,也不应该降低外企的举证难度。对于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外企,不应该轻易认定其商标“有一定影响”或者其商品为“知名商品”。对于无法证明的所谓“侵权事实”,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