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在两家关联公司工作其工龄补偿金如何计算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当事人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HJ作为原告LX的代理人参加本案(LX诉长沙TQ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原告在长沙YGL有限公司的9年工龄应合并到被告公司一起计算
从200*年至201*年这九年,原告为长沙YGL公司工作的年限,由于201*年8月1日YGL公司原法定代表人WZS安排原告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场所地点和待遇等与YGL公司保持一致;签约当时原告并不知道YGL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WZD,但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成被告TQ公司)。原告完全是相信WZS这位YGL公司的老领导兼法定代表人的转让更名之说,才另外与被告TQ公司签订(201*年8月1日-20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并且被告公司将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即刻收回,没有给原告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的机会。
原告认为,该份劳动合同(201*年8月1日签订)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为,签订该份合同不是原告本意:原告与YGL公司的劳动合同需201*年才到期,被告公司该行为明显是为了规避有关经济补偿问题,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应当是存在效力瑕疵的。
原告201*年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实际上当作是原工作单位YGL公司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原告在长沙YGL有限公司9年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
二、原告与被告具有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01*年7月31日到期后,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在原岗位工作,按原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这一时间段双方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三、被告以(迁移到另一城市)行为来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年10月,被告天强公司单方面将经营场所从长沙经济开发区迁移到浏阳去,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让被告天强公司解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