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燕律师亲办案例
在走私船上做饭的老人
来源:黄伟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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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走私香烟的刑事案件。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58岁)应同镇的李某相邀前往越南跑船进行走私,张某与其他人先后分别前往越南海防港,登上停靠在港口的一艘“三无”铁壳船,当时船上还有黄某、赵某、李某、林某、刘某等十几人。在黄某的安排下,赵某为该船船长,主要负责开船,走私一次回国便有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张某负责打杂、做饭,商定每月工资1000元,每跑一次船就另加500元的补助。李某、林某等人负责轮机;黄某负责船上的管理,并与走私货主联系。2006年9月27日,该船在海防港装载了一批香烟和洋酒,从越南海防港出发,准备将该进口烟酒偷运至广东省某市。2006年9月28日该船行至粤西某县附近海域时,被海上缉私部门发现、追缉,该船最后触礁搁浅,其他同案人弃船逃走,被告人张某离开该船后被当地群众抓获归案。海上缉私部门将该批货物查扣。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批香烟和洋酒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多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案起诉至法院,笔者接受了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笔者到法院领取了起诉书副本,复印了相关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分析了案卷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经充分的询问后,对张某的家庭情况及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在交谈中,张某流露出后悔莫及的表情。笔者问张某,“以后你有机会出狱后,还跟人跑船走私不?” 张某说:“不敢了,还是找点正当的事做好。家里最小的孩子才十几岁,希望能早点出去。”


在庭审过程中,笔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的辩护观点:

本案是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该共同犯罪中仅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从张某犯罪的主观故意来看。张某应同镇的李某相邀到越南去跑船打工,每月工资1000元,每跑一次船就另加500元补助。他是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受他人引诱、指使而参与到走私过程中去的。


其次,从张某实施的行为来看。张某与他人偷渡到越南海防港,登上事前停靠在港口的一艘“三无”铁壳船后,根据同案人黄某(即走私老板的马仔)的安排,张某负责打杂、做饭的工作。而其他人员的工作有的是船长、有的负责开船,有的负责轮机。可以这样说,在该起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所有参与人员当中,张某的地位是非常次要的,可以说是排在最后一位,仅仅是起一些辅助的作用而已。


本案涉案的人员有十多名,目前在案的只有两名被告人。如果仅仅是比照第一被告人的刑罚,对第二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的话,则仍有可能导致第二被告人张某的量刑畸重。所以本案应该假设涉案的十多名人员全部在案,被告人张某排在最末一位,应该怎样给他量刑?这样的情况下去考虑将更为公平、合理。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完全可以考虑在三年以下的幅度给被告人张某量刑。刑法的功能不仅是惩罚犯罪,还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是一名五十多岁的老人,是在家庭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参与走私的,本案应充分考虑他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最大限度地给予其减轻处罚,并且能够适用缓刑。


开庭后不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在该案中为走私人员打工,帮助走私人员运输走私物品,在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虽然没有给予张某适用缓刑,但已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给予张某减轻处罚,张某对判决十分满意,表示不再上诉。三个月后,张某刑满出狱,得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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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燕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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