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燕律师亲办案例
澳门居民身份证是不是出入境证件
来源:黄伟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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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Z市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嫌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谭某在收取每人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人民币和两张彩色照片后,先后向钟某某等26名妇女提供伪造的澳门居民身份证(简称:澳门身份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颁发)26张和港澳永久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由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厅颁发)26张。钟某某等妇女收到上述证件后以旅游证过关澳门,并持上述证件在澳门非法务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56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接受被告人谭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及精心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被告人谭某为他人所提供的伪造证件中的“回乡证”,属伪造的出入境证件,但谭某为他人所提供的伪造证件中的“澳门身份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呢,就需要做一番具体的论证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在庭上提出了下列的辩护观点: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他人出入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和公安边防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为他人出入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谭某为他人所提供的伪造证件中的“回乡证”,属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构成了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构成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罪,所定罪名正确,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指控被告人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澳门身份证也认定为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颁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是澳门居民出入澳门境所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之一,澳门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但它是特别行政区域,实行区域自治,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触犯其特区法律由其特区法律调整,而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出入境”并不包括出入特别行政区域的港澳境。因此,谭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澳门身份证不应认定为“出入境证件”。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认为,本案被告人为他人所提供的伪造证件中的“回乡证”,属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构成了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罪,所定罪名正确,予以支持。但指控六名被告人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澳门身份证也认定为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没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认定被告人谭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为26份,被告人谭某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管辖、地域效力以及区域法律冲突等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案中,通过辩护人的有力辩护及充分论证,被告人被认定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的数额减少了一半,使得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得到了较大的幅度从轻处罚(本案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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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燕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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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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