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纠纷案件(二)
综上,仲裁庭认为2018年7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规定,且乙公司已经部分实际履行,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乙公司逾期还款数额累计已超过4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视为全部货款均已到期,应一次性偿还甲公司剩余全部货款1,772,492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付利息。甲公司关于利息的仲裁请求,未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因此仲裁庭予以支持。
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真实表达双方意思,不造假、不欺骗。如存在造假章、盖假章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如签订合同时,不知公章真伪,事后才得知加盖的公章为假章的,合同也未必无效。遇到此情况建议及时收集好证据,进入法律程序,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