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方公司诉乙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AA律师事务所受**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在就**服饰有限公司诉YY工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原告已经先行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之间签订有《经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万元保证金以货款名义转入被告公司账户(见证据目录(一)证据3),被告公司予以接受并且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公司是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告的转账行为表明原告已先行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被告一直拒绝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反复多次催告被告发货,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原告为满足自己客户急需,不得不另从其他渠道高价进货。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及577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三、被告二所作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时,被告二于20**年5月**日以私人名义对被告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作出**万元的担保。该担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担保的情形,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现被告公司还债期限届满仍拒绝还债,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而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责任应完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的担保合法有效,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予以采纳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原告代理律师:HJ
20**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