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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科技公司诉JJ钣金公司定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量:257

ZJ科技公司诉JJ钣金公司定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ZJ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YK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就ZJ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JJ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审阅案卷等活动,本律师认为原告ZJ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成立,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订立,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被告已经接受原告履约行为,该《合同书》当属合法有效合同。

1、201*年4月1日,经过20多天时间的充分协商,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合同先签章、后扫描合同至对方,待接收方在扫描件上签章后,再将双方都签章的合同扫描给对方”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年4月2日上午,双方对《合同书》均已经签章完毕,并扫描给对方。

2、201*年4月2日,原告按《合同书》第一条第7款约定,(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向被告支付总货款的30%,即***万元作为定金(收款帐号是《合同书》中被告指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帐户),原告及时履行了该合同书的主要义务;被告接受原告的定金款后,按《合同书》的约定加工了100台柜子。201*年4月底之后,被告多次表示该《合同书》约定的加工单价低、利润低,就单方违约停止了履行《合同书》之义务。

    据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201*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依法应当是成立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被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后,被告仅履行了小部分合同义务,即只加工完成原告订货量的10%;交货期届满后,被告仍有90%(900台柜子)未加工,也未交付。甚至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6:QQ工作沟通记录:5月5日、5月18日、6月10日催货记录),被告连交货计划也不提供;被告对原告的催货不予答复、置之不理。

被告上述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2、被告多次作出过违约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

(1)、依据《合同书》约定,被告第一批次柜子的交付期限是201*年4月30日,数量是300台;但被告直到201*年5月3才交付100台。被告的交付期限和数量均已违约。

(2)、从(原告提交证据6)双方经办人的QQ工作沟通记录,可知:201*年5月5日,5月18日,和6月10日,原告均有催促被告加工交付第二批次柜子的行为。但被告均没有给予答复。

(3)、从(原告提交证据6)双方的会谈录音,201*年5月7日办公室原告与被告各自法定代表人会谈记录(第38行、42行、50行、54行、56行、58行),和20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谈判记录(第66行),显见:被告以合同约定的加工单价低为由,表示停止为原告加工柜子,即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加工义务了,不打算继续加工原告订作的剩余900台柜子。

(4)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原告的竞争对手加工同类柜子(参见原告提交证据4),由于原告竞争对手出价高,直接导致被告将产能让位给原告的竞争对手,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书》第5条第1款约定义务。

(5)不论是从被告的言辞中,还是从其实际行动中,均可显见:被告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及约定的同行同类产品禁止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86-587条,《担保法》第89条和第90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定金收受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三、被告述称其加工了第二批次柜子的样品,因原告未不按时确认样品才使其未履行交付第二批次柜子的义务,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合同书》第一条第3款和第5款,均明确了柜子的验收标准----按原告的产品图纸要求加工制作,即只要被告加工的柜子尺寸等参数符合产品图纸的要求,就算是达到柜子的验收标准。

    本《合同书》双方约定的产品验收标准并非凭样品验收,而是按图纸要求的参数验收。

而201*年5月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公司交付的100台柜子,对被告的生产加工水平已经有所了解,并且认可其生产工艺;第二批次柜子的图纸,只是在第一次柜子图纸基础上,对柜子的个别部位作了尺寸上的微调,因此,只要被告是按图纸要求的尺寸加工柜子,仍将符合产品验收标准。

因此,再次确认样品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经程序,再次确认样品并非被告交付第二批柜子(900台)的必要条件。没有加工余下的900台柜子,原因在于被告唯利是图,因为原告的竞争对手下给被告的订单价格较高,所以,被告才停止执行与原告的加工合同。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言“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做了;没钱赚,我们还做什么呢?”(参见原告提交证据6:201*年5月7日办公室原告与被告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谈记录--第50行)。

第二、被告辩称201*年5月11日制作了新样品,这是虚构的事实。因为:

(1)、201*年5月7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彪亲临原告办公室,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炬会谈时,已经明确表示《合同书》约定单价太低,不同意继续执行《合同书》(参见原告提交证据6:201*年5月7日的办公室原告与被告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谈记录----第42条,第50行和第54行),

(2)、如果被告做出新样品,依据合同随附义务,被告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告,但事实是被告既未通知原告确认新样品,原告也从未收到被告的新样品确认通知;从201*年5月11日到交货最后期限201*年6月10日,仅仅30天时间,得完成900台的加工任务,如果被告真打算履行合同,被告一定会积极有效地通知原告确认新样品;而事实是,原告多次催问第二批柜子的交货事宜(参见证据6:QQ工作沟通记录,原告于201*年5月5日、5月18日和6月10日),被告均未予答复。

(3)、因为被告第一批次货花了33天才加工完成100台;第二批次得加工完成900台,被告自称201*年5月11日做出新样品,但合同期只剩下30天,被告必须加工完成900台,结合被告总是抱怨称“合同单价过低,没钱赚”,按被告的经商逻辑,可以推定:如果原告不起诉,被告连第二批货的样品也不会做。

(4)原告未收到验收样品(第二批货)的通知;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何人、何地、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原告确认新样品。

     概括地讲就是,被告认为原告的加工订单利润微薄,不如去为其他客户加工利润较高的订单赚得多,对于薄利的《合同书》视作不存在;而“原告未再次确认样品”只不过是被告为推卸责任找的一个借口,如果原告不起诉,被告连第二批货的样品都不会去做。所以,从加工完成10%订单量之后,被告再也没有诚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了。

四、被告对原告严重违约的原因

     因第三方(原告竞争对手)委托被告加工同类产品(参见原告提供证据四),且被告第三方的竞品单价,高于与原告的合同单价1250元/台,这两个原因直接导致被告违约----停止加工原告的900台订货。最终合同到期,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约定的900台柜子。

五、关于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协商问题

   《合同书》中1000台加工量,完成了10%之后,被告以价格太低为由单方停止执行合同,已经是违反了合同约定。随后,原告为了保证向下游客户交货,提议:只要能按时交货,可以适当调高加工单价,但被告要价过高,双方始终未就单价增加幅度达成一致。

在未订立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仍有义务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加工义务,然而被告却以利润太少为由擅自停止加工原告订单。根据《民法典》第586-587条和《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结合《合同书》第1条第7款,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当中,只有被告JJ钣金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原告支付定金之后,成为饱受被告(供应商)要挟的弱势一方,被告明知原告的订单得向下游客户交货(第三方),却视双方签署的《合同书》为废纸,中途任意停产要求加价。对被告的如此违约行径,本代理人认为:JJ钣金公司的不守诚信行为应予制裁,原告ZJ科技公司的诉求(双倍返还定金)应当得到支持。

我们相信良好的司法导向,能让遵守合同、讲究诚信的当事人,享受到应有的法律权利,也只有如此,我国诚信体系、诚信社会建设才会更快更好。

      最后,肯请人民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


                                                                     代理人:北京YK律师事务所

                                                                         律师HJ

                                                                            2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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