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里的受益人范围是否应以《民法典》1045条为准?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就是个人或者家族把钱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打理和投资,信托公司一方面会管理钱另一方面会使钱增值。
其主要意义在于,避免家庭子孙争夺财产闹的家庭不睦,另一方面这委托信托的钱是区别于个人财产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分不到的,也就是说其实嫁入豪门如果丈夫一方的钱存入信托,离婚时妻子是分不到钱的。除了离婚,意外死亡等如果委托人本人不指定,是不能动这笔信托财产的,这样就有效地做到了保全财产。除此之外,除满足《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是不能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
二、信托的受益人是谁?
1. 首先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家族信托受益人不应只包括委托人还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2. 《民法典》第1405条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概念,笔者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应遵循《民法典》第1405条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这里的“共同居住”的问题,因为家族信托可能考虑了上百年的财富传承, 那受益人就不适合限制的“共同居住”的范围内。
石蕊律师一五八零一零六五一八六 V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