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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3条(表见代理规则)
来源:黄思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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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大量最高院裁判观点,对《民法典》第503条项下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全面评注。在此基础上,冯律师从规范意旨与立法争论、概念区隔、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举证责任六个方面出发,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相关判例,深入探析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规范意旨与立法争论


首先,冯律师梳理了表见代理制度从《合同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彼时立法争论主要集中在:除“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外,本人可归责性是否构成要件之一,但该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二、概念区隔


之后,冯律师从各自请求权基础出发,分别分析了职务行为、表见代表和容忍代理三项制度的规范要旨,并从实务出发,结合不同裁判观点逐一辨析该三项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的不同。杨芳教授认为,职务行为及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在实际适用上难以明确区分,而“明知而不反对”情形则应解释为广义表见代理的一种。


 三、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意定代理(即委托代理),不适用于法定代理。


 四、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包括客观上具有代理权表象、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本人、相对人之善意无过失、因果关系和时间点五个构成要件。冯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了构成代理权表象的几种情形:无权代理人具特定身份型、外部授权或外部告知而内部撤回或限缩型、持代理权凭证型、本人事后履行型和长期无权代理而本人并未反对型;并从比较法的视角深入探讨可归责性要件的正当化理由。


 五、法律效果


冯律师从本人与相对人之关系、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关系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关系三个层面介绍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针对相对人能否放弃表见代理的保护转而选择狭义无权代理这一问题,在场的律师们也纷纷发表了自身的看法。


 六、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相对人需就代理权表象、本人可归责性以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三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冯律师与大家分享了一起亲身代理过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案件,并进一步分析了合同双方主体成立表见代理的论证路径。



本期活动,在前面两期学习了无权处分(见第16期《无权处分再辨》)、无权代理(见第17期《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评述》)制度后,冯律师又为大家梳理了表见代理制度,使在场的律师、助理们对代理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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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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