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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S某诉北京某珠宝公司黄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量:326

山东S某诉北京某珠宝公司黄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受被告BJ某珠宝有限公司所托,就原告(S和S某金店)起诉被告BJ某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民初***号案件),经过对当事人业务往来的详细了解,阅卷和庭审,结合有关法律文件,本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BJ某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BJ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双方发生黄金买卖业务往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货款支付和黄金实物交付,双方对此一直没有异议,符合《民法典》143条和502条的规定,应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直到20**年11月底被告BJ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缺乏运营资金,原告开始挤兑被告BJ某公司,不再履行原业务订单并找各种借口让被告BJ某公司退定金。

原告经营黄金珠宝20多年(S某金店2001年注册登记)是黄金珠宝行业资深人士,原告对业务标的非常清楚,双方做的只是黄金实物买卖,从来没有做期货业务。原告提交的证据1《购销合同》第13页《附件三承诺书》明确双方的货物交易为实物买卖,不存在期货和变相期货等非法标的;但是,原告在诉状中却称标的为期货交易,系原告为了经济利益而单方编造的谎言,此行为严重践踏商业道德、违背契约精神。


二、原告与被告BJ某公司依据《购销合同》履行黄金买卖之各自义务


(一)根据法庭审查所得双方履约信息以及被告BJ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8可知: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根据原告所下订单于20**年6月19日和20**年7月30日分别交货**克、**克黄金(价值***万元),双方在庭审中均予认可。而原告在诉讼中误导法院称其为无实物交割的虚假期货交易,该谎言因缺乏事实依据,明显不能成立。


(二)原告与被告BJ某公司根据《购销合同》进行了大量支付全款的实物黄金买卖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据5S银行流水:

1、(参见附件《微信业务群>S支付全款买卖黄金板/旧料的详细信息》)原告与被告支付全款买卖黄金的有关记录,包括:20**年10月12日买入黄金3公斤并支付货款和手续费1189530元;20**年10月21日卖出黄金2公斤收取货款(2000*402.91元/克+4万定金-1680元手续费)844140元……。

2.原告与被告支付全款买卖黄金的记录,还有:

原告向被告卖出黄金收到货款:20**年3月27日1公斤401330元;9月5日1公斤405900元;9月9日1公斤418600元;9月18日1公斤396700元;10月10日1公斤419000元;10月21日2公斤844140元;11月28日2公斤831290元。


(三)在上述《购销合同》项下,所有订单(含原告退掉的订单)都是原告主动向被告BJ某公司下达(有业务电话录音为证),除非原告中途主动退掉的订单(有的委托被告BJ某公司转卖出给第三方),被告BJ某公司都履行了合同交料或支付料款义务。


(四)双方在业务往来中有大量的催促交货并结算货款通知

 20**年6月17日,7月23日,7月27日,7月30日,10月12日,10月15日,11月12日有催提料,还有2021年4月以来几乎每天催原告交货结清货款。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签订后,从原告来电下单、支付定金、微信确认、付订单剩余货款、交货和退款等买卖行为均真实发生,不存在任何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黄金买卖业务流程符合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


(一)原告与被告的黄金买卖业务流程合法合规

原告电话订货,微信确认货物品种、成色(纯度)、数量、定金和价格,出定价单,交货时付清全款,出具结价单、出库单或入库单(如果邮寄或提纯厂交付的,第三方代为交付),这个业务模式已经在中国黄金珠宝市场通行二十余年,广为接受。


(二)原告与被告的黄金买卖系现货实物交付、全款结算

被告BJ某公司与原告进行的业务都是现货实物买卖,所有订单都可以一天内交割,即客户来货都可以收购、付款,客户来款后都可以交货;但原告(客户)中途退掉订单(如委托转卖给第三方)除外。 原告在起状诉中所谓期货交易完全没有事实依据,被告BJ某公司没有从事过期货业务。


(三)原告签约时已经书面确认过买卖标的排斥非法期货和非法经营

签订《购销合同》时,原告在该合同第13页已经签章确认过与答辩人的交易不存在期货交易和非法经营,并且在第7页第7条原告确认理解并接受金价波动可能导致对未及时交货的订单带来的风险。


四、关于合同款项的定性


(一)已结订单:被告欠原告共计**万元货款未支付,系因20**年12月之后,被告资金被挪用所致。被告目前缺乏运营资金,并非被告不愿支付,而是客观原因无力支付。

(二)未结订单:被告收取的定金**万元系原告购货定金,不属于被告的债务。

1、原告下达30公斤黄金购买订单,因原告违约不按被告的通知办理交收,尚不存在退该订单定金的条件,被告依据《购销合同》第四条反而有权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没收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2、原告的未结订单30公斤预订价买料(9月21日412.24元/克买20公斤;9月15日415.1元/克买10公斤)支付了定金60万元,却未付清全部货款,所以被告BJ某公司按照购销合同及业务惯例未予交货;只要原告付清全款,被告BJ某公司可以当天交货。

被告BJ某公司一直在催促原告办理货物交割、结清货款,但原告却不履行订单,所以,在暂扣60万元定金问题上,被告BJ某公司没有过错;目前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该60万元定金。


五、被告BJ某公司在本案纠纷中没有过错

被告BJ某公司一直受大股东管理和控制,……。

被告BJ某公司也是受害人,公司客户资金被挪走后,客户对被告BJ某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怀疑,员工对公司的信心降至冰点,目前公司处于半停业状态,这是被告BJ某公司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总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恢复正常业务,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容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钱款问题。




                                 代理人:HJ

                                   日期: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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