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 2006 年相识相恋,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并已于 2008 年 7 月 22 日生下女儿吴某某。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于 2012 年底已分居,此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2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一间商铺,该住房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环路XX 号听涛雅苑雅景美寓XX 栋 XX 号商场,面积 37.08 平方米,现值约为人民币60 万元;2009 年11 月30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住房, 该住房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兴湖路金惠华园B 栋层 XX 房,面积90.4 平方米,现值约为人民币 55 万元。2009 年 9 月 25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住房, 该住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仙湖枫景家园XX 栋 ,面积 60.47 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值约为人民币 120 万元。
审理过程:
关于财产原告主张如下:
1、原告分得以上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三:
2、被告主张上述三套房产为其用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即位于深圳 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桐景花园骏景阁第XX 层XX 号房产)后所得款项所购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曾于2009 年 8 月 18 日出售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桐景花园骏景阁第XX 层XX 号房产,成交价人民币 158 万元。被告并于 2009 年 8、9 月份期间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仙湖枫景家园XX 栋XX 号房产以及位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环路XX 号听涛雅苑雅景美寓XX 栋XX 号商场。
裁判结果: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侧金惠华园XX 幢XX 层XX 号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吴某人民币94916.03 元;
律师评析:当离婚案件发生时,如何分割财产成为了实践中的难点,尤其是房屋分割,出资情况不同,会导致分割结果不同。
1、一方婚前全部出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无论房产证何时取得,均视为一方财产。
2、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款: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 那么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出资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唐云虹律师 袁若青(编)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