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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诈骗刑事立案申请书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2-01-24  浏览量:1178

申请人(受害人):曾某(身份信息…………)

委托代理人:冷刚,王健,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郭某(身份信息…………)


申请事项:

      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郭某称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借期仅需要3个月,只要曾某同意借款给她,郭某愿意将名下房产作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每月支付利息。郭某提供了她本人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上显示房产按揭贷款借款金额为50万元,而房产价值经网上查询大约值105万余元,该房产没有其他抵押借款,曾某出于对郭某提供的征信和抵押情况的信任,觉得该借款对方是有清偿能力,借款周期也不长,债权有保障,经过沟通并结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出借资金30余万元整给郭某。

       借款周期届满,曾某多次催促,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会谎称自己的外婆去世、一会谎称自己离婚……编造各种谎言欺骗曾某,在曾某揭穿她的谎言之后就不再理会曾某,并扬言不要再找她,有本事就去法院告她。

       之后曾某从其他人那里了解到,郭某提供的征信报告是假的,因为她曾经带其他人去银行打征信报告,企图将打印出来的征信报告和随身携带的伪造的征信报告掉包,被人识破,未能行骗成功,这时曾某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抵押贷款的金额为110万元,而非50万元,于是,曾某当即拨打110报警。

       郭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一、郭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故意。

       郭某从开始就不是打算“借”钱,而是“骗”钱,因为她并没有打算还该笔借款,刑法中的主观犯意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认,还需要结合行为和结果来认定,而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以及导致的结果也足以认定她的主观犯意。

       其二、郭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伪造征信报告的行为。

郭某名下的房产在银行贷款金额为110万元,她为了骗取曾某的信任,先行伪造了征信报告,谎称该房产抵押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其三、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其非法占有曾某的钱款。

       曾某正是基于对郭某还款能力的信任,才会把钱转给郭某,郭某由此达到了非法占有曾某财产的目的。

       曾某通过多方打听了解,郭某并无固定收入,也没有所谓的“生意周转”,所谓的“借钱”自始至终都是一个骗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她故意将“借钱”手续做完善,甚至办理抵押权登记,因为她明知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骗取他人的信任,而曾某如果知道房子抵押贷款等值甚至已经超过房产价值,在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保障的前提下,怎么可能还会出借资金呢?即使诉至法院,房子拍卖后连银行的贷款都不够清偿,更不用说曾某的借款了。

      《借款合同》、《收据》、抵押登记这些手续,恰恰就是郭某逃避刑罚制裁采取的看似合法的手段,她就是企图蒙蔽公安机关,使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从而达到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代理人曾代理一起与本案类似的案例,被告人采取的是伪造已经出售房产的房地产权证,骗取他人钱款,(2019)渝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诈骗罪成立,本案与该案高度相似,只是伪造的材料不同,同样都是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非法获得了受害人的钱款,因此,本案也应当立案侦查,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申请人特向贵局请求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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