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律师亲办案例
CC与WW贵金属投资垫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233

                                                 CC与WW贵金属投资垫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CC与WW一案,即(2021)鲁****民初20**号案件,北京市JS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WW的委托,指派本人HJ律师作为WW的代理人。本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阅卷、参加法庭审理和查询相关法律文件,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全部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打每一笔款的目的很明确----为了请被告帮忙为其出金,而且通过微信给被告留言,主动请求被告帮忙为其办理出金,参见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2月9日原告主动提出两个账户(陈镇海和陈正华)各出3万美元并打款给被告288960元;2020年12月10日原告给被告又发信息“今天帮我再各出金3万美元,可以吗?”被告提供了工行银行卡信息;2020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打款288960元并给被告发信息“帮我今天出一下(盈利款)”。

   小结: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发生过借贷行为。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被告的帮助行为已经使原告完全受益,原告无任何损失,所以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鉴于原被告双方皆为经营黄金珠宝的同行,而且双方原来同为JDM珠宝品牌山东地区的加盟商,所以原告才响应被告的请求,帮原告办理香港交易平台盈利款的出金。

     原告每支付一笔出金费后(参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第1-7页)《被告付款给平台的银行流水凭证》,都于当天收到了预期的100%盈利出金款,参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和证据三第8-30页《平台向原告两账户支付309.52万元出金款的银行凭证与交易明细》(144.48+123.84+20.64+20.64=268.28+41.28=309.52)。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三第12-30页《原告开立的陈镇海与陈正华账户在平台交易明细》显示:原告投入本金120万元人民币(17万美元),盈利28.5万美元,支付168.56万元拿回出金款39万美元(268.32万元),平台于2020年12月29日另返还原告本金41.28万元人民币(参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第10-11页)。如果不保护平台交易,则原告应退还收益净额21.04万元。

     小结:原告总计投入本金120万元+出金费168.56万元(小计288.56万元人民币),平台返回268.32万元+41.28万元(小计309.6万元人民币),原告最终实际获得净收益人民币21.04万元。因此,原告在一系列操作之后,仍然收益了21.04万元人民币,无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借贷关系,而且原告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赚了20.04万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代理人:北京市JS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HJ

                         日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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