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治好病败诉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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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治好病败诉

      李,,上诉请求:要求,,医院给我治好我的病。事实与理由:我做了两个CT,一个显示是肝脏已经变形,胰腺上有钙化灶,腹腔中有结节,肾脏周边有筋膜加厚。第二个是支气管疾泛,两肺内病灶,考虑感染性病变,整个淋巴结稍大,主动脉粥样硬化,肺左叶体积缩小,腹腔内钙化灶。B超显示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升主动脉内径增宽,二尖瓣及主动脉瓣反流(轻度),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收缩功能测值正常。我的胆囊炎、胰腺病耽误了很长时间没有治疗。我去,,医院看病,,,医院没有查出来,也没有让我去其他医院治疗。我认为,,医院漏诊且耽误了诊疗,因此我要求,,医院将我的病治好。

,,医院辩称,李,,的上诉请求已经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不同意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30000元;2、从现在起由肝脏引起的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医院报销;3、要求,,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2日,李,,因腹痛至,,医院门诊就医,医院给予血常规、血生化检验。因腹痛未缓解,李,,又于当月16日、17日、19日,到,,医院门诊复诊。院方对其病情诊断为:上腹痛、胃肠功能紊乱、反流性食管炎。并给予相应治疗。同年5月25日,李,,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腹部MRI+MRCP示:胰腺炎,胆囊炎。经治疗后出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该机构对该院的医疗行为做出如下评价:该院在李,,于2018年5月12日、16日、17日、19日门诊时,所给予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也存在如下过错:

1)5月12日李,,门诊就医,但无相应病历记载。

2)医方对患者既往病史未引起高度注意,对于患者数次门诊、腹痛反复发作,治疗后不能缓解重视不够,未能积极寻找病因,组织相关科室会诊甚至转诊。数次门诊体检中均未观察记载病人双眼巩膜、皮肤有无黄染。未予必要的相关检查和复查,以利于及早发现异常,协助临床早期明确诊断。依据引起上腹疼痛相关疾病诊疗常规,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对李,,损害后果的分析为:

李,,既往有胰腺炎、胆结石病史,2008年,2013年有“急性胰腺炎”史两次。分析其在京就医期间处于疾病早期,临床症状尚不典型,不排除可能由于劳累、饮食不当等因素导致免疫力下降,胰腺炎,胆囊炎急性发作。糖尿病的基本病因和遗传因素、环境因素、自身免疫缺陷有关。虽然胰腺炎是外分泌出了问题,但是它可以同时造成分泌胰岛素的胰岛细胞破坏而诱发糖尿病。被鉴定人李,,既往未见糖尿病史,2018年5月25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时尿常规葡萄糖4+,葡萄糖12.21mmol/L,不能排除其高血糖(糖尿病)与胰腺炎发作有关。

对于过错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关联度,鉴定机构的分析为: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客观上延误了对李,,胰腺炎,胆囊炎早期诊断,医疗过错与李,,2018年5月25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时病情加重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负轻微至次要的责任

该机构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医院于2018年5月12日、16日、17日、19日对李,,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延误了对其胰腺炎,胆囊炎早期诊断,医疗过错与李,,2018年5月25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时病情加重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负轻微至次要的责任。

根据李,,所提供的医疗费的票据,其支付医疗费3523.78元、因购买胰岛素支付2159.8元;李,,因就医支付交通费260元、住宿费176元。但就所主张的误工费,李,,未提供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真实有效,故法院认定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李,,的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该院已构成对李,,健康权的侵害,现李,,要求该院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建议(医方)负轻微至次要的责任”的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医院应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按该比例赔偿的合理损失。

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对于李,,所主张后续医疗费的报销问题,法院确认在相关医疗费发生后,李,,可与,,医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李,,可另诉解决。对于李,,所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如李,,有固定收入,其应当提供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如李,,无固定收入,其应提供关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证据。但李,,就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对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一、北京市,,医院赔偿李,,医疗费1410元,购买胰岛素的款项支付864元,交通费104元、住宿费74元;上述款项共计2452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李,,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期间,李,,在二审谈话期间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医院治好他的病,同时放弃一审主张的费用,经本院多次释明,李,,表示知悉相应法律后果,但坚持意见。经询问,,,医院认为李,,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同意本案二审一并审理,亦不同意就变更后的上诉请求进行调解。

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李,,变更之前的上诉请求,本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李,,一审时向,,医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由肝脏引起的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李,,的上述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李,,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上诉期已满后、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将上诉请求变更为要求,,医院治好他的病。如上所述,李,,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已完全超出了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着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在李,,变更诉讼请求、双方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无法达成调解且,,医院不同意由本院二审一并审理时,本院无法对李,,变更后的诉请进行审理。李,,放弃一审诉讼请求、变更上诉请求的行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李,,放弃一审主张费用请求后,一审法院裁判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因李,,已放弃一审主张费用请求,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鉴定费15000元,由北京市,,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北京市,,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北京市,,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治好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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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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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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