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中容易忽视却非常重要的三项权利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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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更新,摆脱了旧社会的思想,不受婚姻观念的影响后,我国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在这些离婚人群中除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外,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争取以及财产争夺一直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然而,在离婚诉讼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利,却常常被忽略,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到底是那些权利?

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可以向对方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方面比另一方付出更多,对家庭建设贡献较大。

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是发生经济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离婚的事实,则不发生经济补偿的义务。

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偿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到请求权人付出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的受益的情况。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要求适当经济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

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

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适当经济帮助义务,应当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帮助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受助方年龄年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短暂性困难,多采取一次性帮助费用做法给付。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般要给予长期的妥善安排,确定定期金给付义务。

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三种权利是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被忽视的权利,如果你在离婚时符合上述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你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睡觉的人”,在了解了以上权利后,只有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大胆地行使上述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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