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亲办案例
谈谈炮制“恶意返乡”论调官僚应当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尹利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3
浏览量:226

谈谈炮制“恶意返乡”论调官僚应当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笔者:尹利兵律师

年关将近,春运来袭,春节回家,是中国人骨子里的乡愁,真所谓“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然而,2022年1月20日,一段河南省某县董鸿县长关于对返乡人员“政策”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开来,瞬间引发热议。视频显示,董县长在相关会议上说:“凡是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郸城县的人,不论你有没有疫苗接种证明,不论你有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恶意返乡,不听劝阻,先隔离后拘留。”随后,董县长回应称:上述视频经过剪辑,不真实,剪辑掉了“不听劝阻,恶意返乡”等内容。由此,炮制了一个新词,引发了一个新的讨论焦点:“恶意返乡”。

什么叫“恶意返乡”?人们会产生疑问,回乡的人是恶意的吗?“恶意”与否是县长可以界定的吗?春节回乡为何还有被拘留的风险?先隔离后拘留的法律依据何在?笔者看来,单单从“恶意返乡”这个词来看,就可以看来这位董县长对返乡群众既是缺少同理心,也反映出了对涉及防疫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此机会,普及有关防疫的法律常识。

一、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依据是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疫情防控要防控的始终是病毒,而不是人。

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此可见,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并不包括可以对返乡人员可以随意进行隔离并拘留。上面提到的董县长显然是没有学好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大放厥词。

三、与疫情相关可拘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显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医疗机构才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进行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疫情信息公布与散播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从上可知,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疫情信息。而在疫情防控中,不信谣,不传谣,是任何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哄抬物价与正常提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应对期间,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为防控疫情而加班加点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水电供应等企业,因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配备防护用品等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适当提价无可厚非。因此,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合理合法的提价与法律要求严惩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区别。

综上来看,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不是像董县长那样可随意拘留。

总之,为了切断病毒传播,提倡就地过年,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但绝对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层层加码。官僚主义害死人,层层加码和一刀切的懒政,就是官僚主义。经过三年的抗疫,全社会对于防控疫情都有了些共识。那就是依法防控、精准防控、科学防控、以人为本。这是连小孩子都知道的共识,董大县长不可能不知道。这几年,为了防控疫情,有不少的法律和制度已经出台。哪些情形应该拘留,哪些情形应该追责,哪些情形该判刑,上有法律,下有法规,还有政策,当“先隔离再拘留”这种话说出来之前,应该考虑一下是否会“恶意曲解”法律规范政策。建议有不懂的人,好好学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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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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