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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时伤到对方需要赔偿吗
来源:陈惠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2
浏览量:216

  问:一起踢球,一人踢伤了对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王某和张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均三十多岁,两人都喜欢踢足球,一次几人自发到一个公共球场踢球,王某和张某分属两队,在一次争抢过程中,王某被张某碰到,导致王某肋骨骨折。王某因此住院治疗,王某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侵权责任,张某则说其和王某在球场上是正常的身体接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答: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应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被普遍称为“自甘风险”规则。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发从事体育运动,不存在该条第二款情形,在王某不能证明张某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对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要“自甘风险”,故张某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醒,参加体育运动的目的之一就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此提醒广大体育运动爱好者,在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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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惠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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