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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和By与深圳市Tx珠宝有限公司一案本诉与反诉代理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量:486

Bx和By与深圳市Tx珠宝有限公司一案

本诉与反诉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Bx和By与深圳市T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x珠宝”)&深圳YY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北京市JS(深圳)律师事务所HJ律师受“Tx珠宝”所托担任本案本诉和反诉代理人,经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参加庭审,检索有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本人认为Bx和By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Tx珠宝”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详述如下:

一、《购销合同》及其项下订单具有法律效力

   (一)《购销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系本诉原告自愿订立,该合同及订单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019年“Tx珠宝”成立后就与本诉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参见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第28-363、456-474页),每一笔业务订单均由本诉原告主动发起(Bx向“Tx珠宝”打来电话,讲明订单需求;然后微信业务群中确认订单内容),并且双方每月都进行对账(参见本诉原告提交证据第59-60、77-78、91-92、97-98、114-115、119-121页《对账表格》),双方对《对账表格》的款项数据均没提出过异议。

2020年7月12日本诉原告以“ZZZ首饰店”名义与本诉被告“Tx珠宝”补签《购销合同》,双方按此合同继续履行原业务订单。

    (二)《购销合同》及其项下订单的当事人均是黄金珠宝经营者,交易标的“黄金、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都在其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之内。

     1、本诉原告与被告均是从事黄金珠宝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对于买卖标的非常清楚、明确,只可能是黄金、铂金和钯金原料或旧料。

     2、本诉原告所述双方买卖的是期货,之后才发现“Tx珠宝”缺乏期货资质,完全是诬陷,因为:“Tx珠宝”的营业范围是公示的,没有期货业务,“Tx珠宝”从未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注:期货标准化合约是除价格以外其他条件都是固定的合约,事先已经固定交易的品种、成色、交易单位、交割期限等条件);“Tx珠宝”买卖对象是贵金属实物,其品种广泛,包括各种珠宝原料/首饰旧料或板料,砂金和合质金等;成色是各个等级的K金、千足金和万足金;数量标准不限,可以是0.001克,也可以是196.23克;交割方式不像期货一月只一个固定交割日,“Tx珠宝”可以随时现场或邮寄交付订单货物。

     3、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22-26页《VIP客户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客户向“Tx珠宝”交纳服务费1980元/年之后享有所有”GGGG"品牌店的免费提纯、免邮寄费和保险费的优惠服务。本诉原告2020年1月17日寄交旧料202.1克,“Tx珠宝”提纯后给本诉原告按196.23克万足金结价。

    (三)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发生黄金和钯金买卖关系后,双方履行了购销合同和订单。

     1、本诉原告下达的订货单,要么履行了交付义务,要么撤单退款

   (1)本诉原告下黄金买入订单并提料

     根据“Tx珠宝”提交证据第1-2组以及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农业银行卡流水(第384、385&388页)显示,本诉原告Bx于2018年6月7日定价242.85元/克、2018年8月15日定价265.15元/克分别买入一公斤黄金(下订单付定金1万元),2018年10月15日支付订单尾款ZZZZ00元和延期提货手续费1770元(合计499770元),付清货款当日提取了这两公斤黄金(货款ZZZ000元)。

      结合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往来银行账户明细》(第451页)与微信群聊记录(第119-121页)2021年1月2日《双方对账单》显示,2018年6月7号、8月15日两日的订货单在2018年10月15日付清尾款ZZZZZZ元之对应2公斤黄金,未呈现在双方的微信月度对账单上,这是因为月度对账单只展现未结订单。据此,可以证明该2公斤黄金订单已经交货。

     另外,本诉原告提交的《双方往来银行账户明细》第451页显示,只有Bx打款ZZZZ万元,而无该笔款的退款记录,反过来推理,本诉原告2018年支付ZZZZZ0元如果没有提货,本诉被告也没有退款,为何本诉原告在几年时间内都未提出退款申请?也从未对月度对账单提出过异议?原因只一个,该订单已经履行、交付完毕--2018年10月15日当日已经钱货两清。

     (2)   本诉原告下黄金卖出订单并交料。

      根据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475页)《顺丰物流单据》Bx按《购销合同》约定的物流送达收件信息向本诉被告“Tx珠宝”经营门店寄料,以及“Tx珠宝”提交证据第3-5组,证明:本诉被告“Tx珠宝”2020年1月17日收到本诉原告交付的202克黄金旧料(价款67399元),因为是以料抵货款,所以“Tx珠宝”收料后未付货款。

       2、因本诉原告原因未交货的订单,“Tx珠宝”一直有催促其交货

(1)尽管对于本诉原告Bx未结订单(卖出钯金7公斤)未交货,但“Tx珠宝”持续几个月催其交货并支付延期交货手续费,并且多次预告如不交货将终止订单、解除合同。

(2)“Tx珠宝”提交的证据第6-8组(第5-29页),以及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群聊记录(第110-267页)“Tx珠宝”的员工自2021年1月2日起几乎每天都有以微信通知、发《交收通知》方式要求本诉原告交付订单货物,并在2021年3月19日委托广东ZZ律师事务所寄律师函催其履行交货义务(参见“Tx珠宝”提交的证据第七组第24-27页)。

(3)2021年4月下旬时,Bx未结订单(钯金7公斤)已经从2018年下单时191万元涨至400多万元,参见本案被告“Tx珠宝”提交的证据第8组(第28-29页),“Tx珠宝”为防止本诉原告一直不交货造成更大损失,在连续三天预告通知本诉原告“不交货将解除合同及订单”之后正式执行该通知内容。

    小结:本诉原告与“Tx珠宝”有黄金等贵金属买卖的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进行的黄金珠宝买卖有合同依据、有既往交易习惯,也有完整业务往来记录及每个月度对账详情,还有交货付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过错责任问题

        本诉原告系黄金珠宝经营者,具备较强的商事行为能力;有丰富的贵金属投机经验,能够识别、承受金价波动风险。

本诉原告Bx和By经营黄金珠宝十多年,与多家珠宝企业发生跟“Tx珠宝”一样的业务往来(参见本诉原告Bx提交证据第124页:2021年1月2日微信群聊记录);本诉原告Bx提交证据第369、371、372页农业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2-3月份,本诉原告已经频繁炒作白银期货(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50公斤),对金价波动风险的感受(必然产生盈亏)比一般人强。因此,本诉原告对金价波动会产生盈亏是事先明知的。

      本诉原告对”Tx珠宝”的经营范围中只有黄金、钯金和铂金等贵金属实物买卖而无期货项目是明知的,但事后却以期货交易为由,要求认定交易无效,其说法过于牵强,不能成立。

      本诉原告与”Tx珠宝”业务合作多年,对”Tx珠宝”的经营范围:贵金属购销(旧料回收、旧料提纯、旧料换板料和板料买卖),事先明知。“Tx珠宝”是与深圳水贝其他贵金属回收企业一样的业务模式,不存在期货业务。双方在业务合同、承诺书及聊天记录中(本诉原告提交证据第19、95、180、359页)已经明确告知交易标的是黄金、钯金和铂金的实物买卖,必须来料、交付实物。

     本诉原告对“Tx珠宝”长期反复强调交货的要求无动于衷,由于拖延交付期间金价大涨,因此造成“Tx珠宝”采购成本上升,全部过错都在本诉原告,因此违约后果理应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

      小结:本诉原告明知”Tx珠宝”是从事黄金珠宝回收业务的,下单后却违约不交货;“Tx珠宝”长期催促无效,因此金价上涨后造成采购成本增加的后果理应由本诉原告承担。

     三、货款存欠与VIP服务费问题

(一)订单货款存欠

      根据本诉原告提交证据(第119-121页)微信群聊记录:2021年1月2日《对账单》显示,本诉原告下达的未结订货单,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本诉原告支付的定金和货款,扣除撤单收回的款项净额,截止2021年1月2日为ZZZZZZZZ元;根据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96-197页)微信群聊记录之《银座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显示,2021年1月30日“Tx珠宝”打款ZZ000元给Bx。所以,截止2021年1月30日,本诉原告支付的定金和货款,扣除撤单收回的款项之后,净额为:1799190元。

(二)关于VIP服务费ZZZ0元

     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22-26页《VIP客户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客户向“Tx珠宝”交纳服务费ZZZZ0元/年之后享有所有”GGGG"品牌店的免费提纯、免邮寄费和保险费的优惠服务。本诉原告2020年1月17日寄交旧料ZZZ.1克,“Tx珠宝”提纯后给本诉原告按ZZZ.23克万足金结价。因此,本诉原告享受了免费提纯、免邮保费服务,“Tx珠宝”不存在退费的理由。

      小结:本诉原告起诉主张ZZZZZ万元,有ZZZZ万元误差,这是因为2018年Bx打款ZZZZ万元(定金1万元+尾款ZZZ万元),2018年10月15日提料(2公斤黄金)后就应该从付款总额中作相应冲减。因此,截止2021年1月30日预存货款应当是ZZZ万元-Z0万元=ZZZZZZZ万元,双方每月的《对账单》余额(ZZZZ元)能进一步证明2018年10月15日发生了交料(2公斤黄金货值ZZZZ万元)的事实。

    四、损失承担问题

     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95、180页)微信群聊记录显示,“Tx珠宝”告知:定价卖出的订单须全部交料,定价买入的未结订单须提货。如果现结的,可以随时来料。“Tx珠宝”一直都在催本诉原告办理货物交收,尤其是2021年1月1日之后几乎每天都在催交货(参见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22-267、351-353)。

     本诉原告下订单卖出7公斤钯金,按订单合计货款ZZZZZ万元(2018年9月20日229.8元/克×1公斤+2018年12月13日271.4元/克×2公斤+2018年12月20日277.5元/克×2公斤+2019年5月10日292.5元/克×2公斤),本诉被告“Tx珠宝”连续四个月,几乎每天都在催本诉原告交货并支付延期交货手续费,但本诉原告仍不予交货。截止2021年4月29日,订单货物市价已经涨至427万元(=610元/克×7000克);2021年上半年钯金持续上涨,为避免本诉原告不交货造成更大损失,“Tx珠宝”最后还连续通知三天才从第三方公司采购,因本诉原告不交货所增加的采购成本ZZZZ万元(=427-191.26),理应由违约方本诉原告赔偿。

      小结:本诉原告预存的货款(ZZZZZZ)不足以赔偿因其违约给“Tx珠宝”造成的损失,所以,除了之前支付的ZZZZZZ0元以外,本诉原告还应当支付“Tx珠宝”ZZZZZ0元(=ZZZZZZ0-ZZZZZ90)违约金。


    五、“Tx珠宝”与深圳GGGG珠宝有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混同

(一)深圳GGGG珠宝有限公司经营主体名称与“GGGG”品牌系不同概念,本诉原告故意将其混淆。

“Tx珠宝”成立后没有注册商标,为了迅速打开市场,所以加盟了黄金旧料回收知名品牌----“GGGG”;“Tx珠宝”成立后一年多的经营活动中,系以“GGGG”加盟商对外宣传推广、进行业务活动。“Tx珠宝”与深圳GGGG珠宝有限公司实际上系各自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系不同的经营主体。

(二)“Tx珠宝”与深圳GGGG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相距甚远,不是一个经营场所。

     在本诉原告与“Tx珠宝”发生业务往来的时期,即2020年年底之前:第一被告深圳GGGG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在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心路30ZZ号ZZ中心ZZZ大厦ZZ座ZZZZ号;而“Tx珠宝”的经营地址,是在罗湖区ZZ街道水贝二路ZZZ号ZZZZ大厦ZZ。即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时期,“Tx珠宝”与本诉第二被告不在同一个地址办公,而且是在明显不同的大厦。

本诉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股东和高管一直都不相同,同一时间段各自的员工没有雷同。

       小结:本诉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活动场所,股东、高管和员工等方面都没有混同,所以,本诉原告诉求的连带责任一说没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诉原告与“Tx珠宝”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诉原告下订单(7公斤钯金)后,因自身违约不交货,在“Tx珠宝”长达数月的催促之下错过低价交货时机,随着金价上涨,“Tx珠宝”多次通知无效的情形之下,采购成本增加的损失(ZZZZ万元)理应由违约方即本诉原告承担。扣除本诉原告预交款ZZZZ0元之后,本诉原告还需赔偿“Tx珠宝”ZZZZ0元。

      请法庭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代理人:HJ

                     北京市JS(深圳)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Z.ZZ



附件一:Bx于2018.6.7和2018.8.15订购共2公斤黄金交货付款的说明


(1)下达订单信息:


(2)订单结算:



附件二:  每月发送到Tx珠宝与Bx业务微信群的《对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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