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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是否构成轮奸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191

一、裁判规则

1、轮奸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轮流实施奸淫的故意:在认识因素上,要求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而且明知在较近的同一段时间内,其他被告人亦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在意志因素上,轮奸情节的构成还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即存在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恩沟通。

2、从时空条件来看,轮奸情节的构成通常要求同一被告人在同一地点、同时间段受到多人强奸。当数个奸淫行为并非在同一时空发生时,需要考察数行为人是否对该妇女进行不间断的控制,数个奸淫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相互补充或者相互协助。

二、规则适用

轮奸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基于共同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从主观要件来看,轮奸情节的构成要求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轮奸犯罪的行为人正是通过意思沟通和行为分担,强化了个体的犯罪决意,使得行为人更加胆大妄为,被害人反抗的精神意志更易被摧毁,强奸更易得逞。而且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轮奸犯罪完全无视被害人的自由与尊严,无视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主观恶性较一般强奸犯罪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为此刑法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轮奸情节的主观故意包括两个方面:在认识因素上,要求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而且明知在较近的同一段时间内,其他被告人亦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在意志因素上,轮奸情节的构成还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存在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思沟通,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

从轮流奸淫同一被害人的时空条件来看,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系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受到多人强奸。但是,在同一地点强奸并非认定构成轮奸的必要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多个地点分别实施强奸的情況的确存在,不能据此绝对排除构成轮奸的可能。尽管如此,轮奸情节的构成对数个奸淫行为仍然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当数个奸淫行为并非在同一时空发生的情况下,需要考察该数个奸淫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相互补充或者相互协助。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对该妇女进行不间断的控制,即使二人或者多人前后实施奸淫时间间隔相对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同被害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受到多人强奸的犯罪情形也是相当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恐惧亦是相当的,都应认定为轮奸。

三、指导案例

2008 年5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明伙同同案被告人楚某洋(已判刑)酒后骑摩托车在某省某县某镇一村庄附近见到初中生陈某(女,时年13岁)、孙某(女,时年14岁)及孙某的弟弟,李某明和楚某洋采取持棍棒及语言威胁的方法赶走孙某的弟弟及闻讯赶来寻找陈、孙二人的多名数师,强行将陈、孙二人带到一旅馆,李某明在108房间对陈某实施了强奸,楚某洋在 105 房间欲对孙某实施强奸,因白身原因未得逞。李某明得知已有人报警后,骑摩托车送陈、孙二人返

回,途中强奸了孙某。

在本案中,被害人孙某先遭到到被告人楚某洋、李某明的奸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但主观上和客观上不符合轮奸的要件,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上来看,李某明和楚某洋的行为不具备成立轮奸的时空要件。本案被告人李某明伙同楚某洋以暴力手段将两名被害人带至旅社,李某明将陈某强奸,楚某洋强奸孙某未得逞。至此,二人共谋的强奸行为已告终结。后李某明在送返途中强奸孙某的行为,在时间、空间上与之前的强奸行为已经切断了联系。第二,从主观上来看,李某明和楚某洋不具有强奸孙某的共同故意。李某明和楚某洋共同将陈某、孙某带至旅社,并分别予以强奸。后李某明在送返陈、孙二人途中将孙某强奸,楚某洋并不知情,事先两人也没有商议过,故李某明强奸孙某的故意,超出了此前其与楚某洋分别强奸陈某和孙某的共同故意范围。李某明和楚某洋不论在旅馆时,还是在送返二被害人途中,均无共同强奸孙某的意思联络,不具备成立轮奸所要求的主观要件。综上,楚某洋未与李某明进行过共谋,主观上不知晓李某明在送二被害人回家途中的行为,客观上未参与,亦未对李某明继续强奸孙某起到任何协助作用,故不应对李某明返还途中奸淫孙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轮奸情节。李某明尽管明知被害人孙某之前已经遭到楚某洋的奸淫,且其在楚某洋的奸淫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但李某明的送返行为切断了与之前强奸行为的时空联系,李某明在送返过程中临时起意决定强奸孙某,对其也不能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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