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 615、616 条之规定,交付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首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标的物的质量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其次,买受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