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能会有一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情况的免除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免责条款都是有法律效益的。学校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学校签订合同时,有些合同可能会有免责条款的,而免责条款要求比较高,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学校签的免责合同是有效的吗?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学校签的免责合同是有效的吗
学校免责的合同,如果负责条款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中如何约定免责条款
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三、免责条款应当遵循的规则
(1)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步骤,将免责条款通知对方或有关人士,尤其在标准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把合同中免责条款交给对方而要求免责。在当事人接受合同之前,应向接受方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如在订约之后出现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含义必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其词。例如,某合同有免责条款称:"某方不负任何责任",法庭会判该方应负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因为该条款未提出包括"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
(4)如果受害一方以基本违约为理由把合同视做已被解除,整个合同连同合同中免责条款都将被终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此免责条款。
(5)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社会的需要,成文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这样,当事人不得违背此项法律规定,再自行确定负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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