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君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专票里可能有异常凭证
来源:黄思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量:270

A贸易公司2018年4月收到上游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68万余元,税额28万余元。
之后因B公司走逃失联,B公司所在税务机关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其中就包括开具给A贸易公司的17份专票。
A公司所在税务管理部门初步检查后将该疑点风险推送给税务稽查部门。
经稽查局立案查证,于2019年6月作出将涉案专票对应进项做进项转出,补缴对应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列支,加收对应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将该案件以虚开线索移送公安经侦部门。
”文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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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收到这17份异常凭证,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社会声誉上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但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其中有哪些风险原可以规避?本文为您一一解答。
- 1 -什么是异常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
规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 2 -收到异常凭证的后果
一、最直接的后果就是:1、增值税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出口退税方面,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免退税纳税人,追回已退税款。
3、消费税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会进入税务机关视野,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部门的全面检查。
三、如果企业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这会给企业客户带来税收风险,企业信用也将遭受极大损失。

- 3 -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按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转出进项税额或补缴税款。稽查局立案检查,则主动配合,积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凭证、出入库单、过磅单、财务资料等等有利于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资料。
二、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分析原因,联系开票方,要求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减少受票方的损失。
三、行使救济权利1、行使38号公告提供的救济手段。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如果你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如果进入税务稽查阶段,可通过填写稽查工作底稿意见、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要求听证、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手段来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这些流程相对专业且复杂,建议企业取得精通税法及行政法的专业人士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稽查局认定虚开和偷税等违法事实,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部门处理完毕后,绝大多数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方应尽力争取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妥善解决涉税违法问题,避免更重的刑事责任。
- 4 -怎样避免收到异常凭证
一、加强采购管理对价格偏低、主动送货上门,物流成本不合常理、远超正常供货半径的货物,要多加留意。
严格采购内控制度,必须保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符合税法规定。
同时可将供货方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以及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赔偿责任写入合同中,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
二、加强上游供应商管理纳税人可多方采集供货企业信息,综合分析上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誉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特别是对主动上门提供样品(试用品)的业务员要核实身份,避免不自觉陷入“票货两买”的境地。
做好上游企业背景调查,结合实地考察即可规避大部分没有实际经营,只虚开发票 “皮包公司”。如上游供应商数量多或者变换频繁,可建立内部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例如将上游供货企业按信赖程度分A、B、C三类,分类启动不同等级的企业背景调查。
另外,以金税三期为主的新代税收管控系统功能空前强大,切记不可心存侥幸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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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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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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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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