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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李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量:267

学习法律专业的朋友可能比较熟悉,在犯罪类型种的一些分类,比如在故意犯罪的事件中,对于故意和间接故意是需要有认定标准的,故意和间接故意所有道的处罚也是不同的,对于间接造成的情况肯定情节会轻一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方面的知识。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放任。

  (三)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四)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认定:

  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

  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

  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二、间接故意犯罪处罚原则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间接故意犯罪处罚原则

  三、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是怎么认定的

  行为人追求一个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的内容,对于刑法这方面的内容,大家啊平时也是有一些了解,但一些比较细致的地方大家就关注得比较少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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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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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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