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任性”解除劳动合同,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量:106

劳动者:我不认同公司提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
用人单位: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各离职款项。
劳动者:那我去告你了……

通过律所代理的一则劳动争议案,来看一看是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吧。

刘某于2019年8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

2021年2月24日,某公司以刘某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要求,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单方向刘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不认同某公司提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以及单位拒向其支付欠发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离职补偿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后,刘某不服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差旅费报销款、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刘某不能胜任岗位提交相应证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刘某的工资已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根据刘某的工作年限和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356元。

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因2020年2月至3月为新冠疫情爆发期,刘某为居家办公状态,其公司已根据刘某的工作量为其折抵上班天数,但未就其折算出勤的合理性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9年8月19日至2021年2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者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某公司未就该期间安排刘某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某公司虽辩称刘某未提交加班审批,但由劳动者提起加班申请应适用于劳动者认为需要加班的情形,对于公司组织的加班,应视为该加班已经公司审批同意,故对某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2月8日海南出差报销款,根据刘某提交的出差审批表和出差报销流程表,刘某的报销申请已经公司部分负责人审批同意。某公司虽不同意支付报销款,但未提交充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某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应尽量注意避免,“任性”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取。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了不必慌张,收集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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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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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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