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云虹律师亲办案例
官宣离婚,上亿资产如何分割?
来源:唐云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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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菲与大*近日正式发表了离婚声明,大*在离婚后公开表示,希望小菲过得比我好。实际上,离婚率比较高是社会现状,每个过得不幸福的人都有权选择重新开始。但是,离婚并非仅仅是两个人发表声明或者是简单登记便可,其中还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最令人关注的财产分配问题。据悉,大*名下有三套豪宅,价值5.6亿新台币,而汪*菲的主要资产都在大陆,在台湾地区名下仅有以大*名字命名的酒店“**”。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大*多年前也曾经表示过,如果将来离婚,孩子一定要归自己,如果汪*菲不放弃抚养权,大*能否如愿呢?看律师如何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关于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汪*菲与大*一方户籍地是北京,一方户籍地是台北,属于涉台同胞的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如果汪*菲在内地起诉,则其户籍地所属地区的法院有管辖权。

现大*已在台北起诉,根据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二、台湾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台湾相关条例规定,在台的资产应按台湾地区的法律进行分割,在台湾离婚分产是是分钱不分产,双方对剩余财产差额进行分配,而大陆则是共同财产分配制。另外,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还应在判决生效2年内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对大*来说,需要经历的法律程序复杂,耗时也长,对于汪*菲来说需要不断地奔波两地也较为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即使大*在台湾地区起诉,本案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在大*未申请内地法院认可,汪*菲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处理双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内地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系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约束,但须约定明确并有相关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否则,则按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但是实际分割会受多重因素影响。具体影响因素列举如下:第一,需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辅之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第二,会综合考虑一方是否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第三,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第四,结合孩子抚养相关情况;第五,一方是否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问题等等情况去进行分割。


案件处理结果

目前,汪*菲跟大*双方已针对大*名下6亿余元豪宅、汪*菲名下等3.5亿元资产的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日后相处模式等进行调解。大*除了最在意小孩外,财产的事则全听律师建议处理,因此很快地和汪*菲的委任律师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双方法院开庭一次就结案。

许多当事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双方都无法冷静理智地对待问题,导致原本可以协商处理,好聚好散往往演变成对铺公堂,撕破脸面。汪*菲跟大*之所以能顺利结案,不必惊起大舆论,律师的作用由此体现,作为双方间的沟通桥梁,律师不仅能理性地对待离婚问题,还能兼顾法理及情理,既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又可促成双方和平分手,且杜绝离婚后仍然产生纠纷。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作为专业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团队,秉持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理念,既在调解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纠纷迅速解决,维护当事人体面,也让当事人无离婚后再起纠纷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处理过大量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领域涉及港澳台的重大疑难案件,涵盖房产分割、土地使用权争夺、涉港豪宅、商铺、办公楼、房屋征收补偿款、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等纠纷,均能顺利解决管辖及适用法律问题。

                                            唐云虹 袁若青

                                           2021年11月24日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是道华律师事务所一支唐云虹律师主导的专注解决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团队。团队汇聚婚姻家事财产咨询专家以及资深律师,在大量高净值人士婚姻家事纠纷诉讼、调解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一站式解决婚姻家事财产纠纷,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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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虹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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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云虹
  • 执业律所: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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