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很多地区男女之间结婚都需要彩礼,但也存在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但是两人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一起的情况。比如在接下来笔者介绍的案例中,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二人未婚同居但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如何返还?能返还多少彩礼呢?
王某与周某订下了婚约并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应周某要求以及当地习俗,送了周某价值五万元的彩礼。随后,王某与周某同居,周某数月后怀孕,王某欲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周某拒绝和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做了人流手术。周某同意分手,但要求王某返还之前给予的彩礼,周某拒绝退还,并要求王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多次调解失败后,法院判决周某返还五万元彩礼。
法官认为,给付彩礼是附撤销条件(结婚)的赠与行为,换而言之,从社会的风俗习惯来看,王某和周某都是明知,该彩礼是以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不结婚及有名无实的婚姻为撤销条件的赠与。此外,该法官还认为,男女双方是自愿进行同居的,不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故而,王某与周某之间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考量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彩礼的赠与目的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我是王律师,若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