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来源:孙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9
浏览量:44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的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孙大庆律师担任杨xx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人。针对一审判决,我们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发表一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孙xx涉嫌侵占427327.49元,被告人xxx不知情,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从被告人杨xx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材料看,杨xx对孙xx涉嫌侵占427327.49元,并无共谋的意思。杨xx在供述材料中称,其按照孙xx的指示将本单位资金42万余元,从单位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又再次转入孙xx的个人账户,该行为是按照孙xx的要求做的,其本人并不清楚为什么转该笔款项。见2011515日首次询问笔录第4页:“转钱时,孙xx怎么和你说的?”,“他只说,把427328.49元转到我的账户上,其余什么都没说”可见被告人杨xx对孙xx涉嫌侵占该笔款项不存在犯意,更没有通谋的意思,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xx与孙xx共谋侵占单位42万余元资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从被告人杨xx主观上看,杨xx不存在犯罪故意

首先,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看,证人史xx证实,在20091024日,其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杨xx尾号6515的农业银行账户中转入现金17万元,用于支付龙泉铝土矿的货款。从被告人杨xx的供述材料看,当时因单位没有农业银行的账户,所以杨xx才会在孙xx同意的情况下让史xx将17万打入自己的账户,此时杨xx是合法持有17万的单位资金,主观上并没有犯意。

 其次,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孙xx的证言看,其证言与其供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最后,被告人杨xx在原审庭审中供述,“孙启华告诉她,工作都很辛苦,17万作为奖金”,原审庭审供述与检察机关的询问材料中,孙xx同意让被告人杨xx拿17万并无矛盾之处,应当认为是检察机关没有进一步盘问的结果。因此从被告人杨xx占有17万的主观心态看,杨xx认为孙xx作为龙泉镇铝土矿的决策者,其有权根据单位的情况分给某人或不分,将17万作为奖金奖给自己,就是对本人一年来工作的肯定和物质奖励,至于孙xx应该奖励多少,属于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范畴,其本人无权过问,况且现实中国有或私营企业老板随意奖励员工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杨xx并不存在非法占有17万的主观心态。因此,从杨xx占有17万的主观心态出发,没有与之对应的客观的非法侵占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撇开杨翠凤占有17万元的主观心态,进而以其转移37万的行为定性,未免有客观定罪之嫌。因此,从主客观同一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就本案的证据看,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希望法庭本着罪行法定之基本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孙大庆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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