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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住房不能拍卖?符合这几个条件就可以
来源:郭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6106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频繁出现,打官司对一些人来说已经毫不陌生。更有一些人,打官司失败了也不着急:“败诉就败诉,我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惟一住房是不能拍卖的,法院不能拿我怎么样”。那么,惟一住房是绝对不能拍卖吗?符合哪些条件法院可以拍卖?且听笔者逐一分析介绍。


关于惟一住房不能拍卖的规定,见2004年10月26日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很多老赖往往以此为由阻止法院拍卖,债权人即使官司打赢了,想要实现债权也是困难重重。


       欣慰的是,2015年5月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打破了这一僵局,该条规定如下: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条规定比较抽象,简单来说,比如张三欠债不还,债权人李四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拍卖张三名下惟一的这套住房呢?

      第一种情况,张三的爱人名下有房子,或者张三的子女名下有房子,足够满足张三一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种情况,张三是个拆迁户,名下有好几套房子,眼见着跟李四的官司败诉,便迅速地把名下的其他房子都卖了,只留了一套(这是赤裸裸地规避执行呀)。

      第三种情况,债权人李四跟法院说了,张三不是说没有住处吗,我来给张三和他的家人租房子、标准绝对不低于廉租房保障面积,或者先把房子拍卖了,我同意从拍卖款中预留一部分钱,足够张三和家人5-8年的租房费用。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法院就能拍卖张三的惟一住房了,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留租金的标准和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收入、抚养人数、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等因素,以维持生活必需为限,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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