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工作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被原单位留用,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类人员可以认定工伤。另一种是到年龄后,未在原单位工作、二次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人社部门规定不一致,甚至对不同的劳动者群体的规定也不一样。一类意见是可以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提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聘用这类超龄人员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除了以上特殊规定。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劳动法不禁止超龄劳动者,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以认定为工伤。一类意见是不可以认定工伤,部分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判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